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规定,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要过失的除外。但在张某无关键过失的情形下,考虑其是“好意无偿搭乘”,为保护其善意助人的行为,法院判令他承担80%的赔偿责任。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二庭法官 李佳:虽然驾驶人在本案中被公安交警部门认定负事故全部责任,但结合事故形成缘故和驾驶人的具体行为来看,驾驶人是在午后开车过程中注意力不集中,造成车辆与树木相撞,不存在饮酒驾驶、闯红灯、严重超速等严重违反交通法规的情形。法院认为,张某是在搭载老李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老李损害,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另据,本案中张某虽然购买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都是用于保障被保险的机动车发生事故造成本车人员以外的第三者的损失。张某因未投保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险,该范围没有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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