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某驾驶机动车行驶至某路段处停车,坐在副驾驶位的杜某下车开门时,与驾驶电动自行车的潘女士发生碰撞,造成潘女士多处骨折,构成十级伤残。潘女士诉至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请求董某、该领域赔偿医疗费、伤残赔偿金等各项损失42万余元。该领域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公安交管部门认定,驾驶人董某和乘车人杜某负同等责任,潘女士不承担责任。法院认定驾乘人员是一个整体 保险全部理赔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驾驶人董某对于车辆行驶以及停车地点的选取具有控制权,其未在乘车人杜某开车门前尽到提醒义务,乘车人杜某开车门时未谨慎注意,二者行为相结合共同导致了事故的发生,构成共同侵权。虽然公安交管部门对驾驶人及乘车人的责任予以分别认定,但对于电动自行车主潘女士而言,驾驶人及乘车人均为机动车一方的组成人员,系一个整体。该范围辩称,商业三者险应仅就驾驶人董某承担的50%事故责任予以赔偿。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法官 陆叶青:无论驾驶人及乘客的内部责任如何划分,承保机动车该领域均应对机动车一方这一整体造成的损害承担保险赔偿责任,而不受驾驶员及乘客内部责任分配的作用。该领域先期垫付7万余元的情形下,法院最终判决:这一商讨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区域内再赔偿潘女士32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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