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的《北京市电动自行车登记规定》明确: 已注册登记的电动自行车,所有权发生转让的,应当自电动自行车交付之日起三十日内到各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非机动车登记站申请转让登记。电动自行车所有人身份证明名称或者号码变更的,所有人住所地、联系形式变更的,也需要在信息或者事项变更后三十日内,办理变更备案。北京公安交通管理局车辆管理所民警 荣茜:办理延用申请的时候需要现场交验车辆,与登记信息进行比对,所有的车辆紧要参数与登记时保持一致的,没有拼改装情形的,就可以办理延用登记。此时,已注册登记的电动自行车遗失、灭失、损毁、退车或不再使用的,所有人应当申请注销登记。延用登记有效期是一年,有效期到了可以继续申请延用。 民警提醒,2016年8月31日前在北京登记的电动自行车,根据新规如需继续上道路行驶的,车辆所有人应在今年8月31日前申请延用登记。所以,此次在修订《北京市电动自行车登记规定》时,也增加了相应的内容。如未在规定期限内申请延用登记,公安交管部门将按照新规注销该车的行驶证和号牌。需要特别提醒车主的是,根据新规,不管是开展变更、转让还是注销登记,都需要先将该电动自行车的交通违法和交通事故解决完毕。新修订的《北京市非机动车管理条例》对电动自行车行驶证、号牌推行十年有效期管理,期满可以申请延用。此外,新修订的《北京市电动自行车登记规定》对于电动自行车变更颜色、更换电动机等如何登记,也作出了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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