乘车人开车门造成他人损害时,机动车所投保险应否对该损害承担赔偿责任,实践中存在不同认识。该范围主张不应就乘车人的责任向受害人赔付。 解释明确,被侵权人主张乘车人责任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这一研究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以及按照商业三者险合同的约定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援。保险赔偿后仍不足的,由乘车人、驾驶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庭长陈宜芳在6日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说,此条规定既推动充分发挥保险保障功能,及时救济受害人,又通过压实乘车人、驾驶人侵权责任,强化其谨慎注意义务,从源头避免“小疏忽”造成“大祸端”。针对日常生活中“无偿搭乘”“搭便车”等行为,解释还确定“好意同乘”情形下的过错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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